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 1号)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 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根据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及《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特制订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范围与时间段
凡一学年内在本校各教学单位(成教学院除外)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包括纯专任教师、“双肩挑”教师、实验教师)均应参加该学年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因特殊原因(公派访学、长病假)而一学年未上课者,该学年不作考核。(以上应提前向学院进行申请)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
坚持分层次、分类别考核的原则。对教授、副教授等不同层次的教师和专职教师、行政双肩挑教师等不同类别的教师,在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提出不同的要求,确保所有教师都能得到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
三、考核指标及要求
(一)纯专任教师: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3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面各分设若干个二级指标。一级指标的分值为所属二级指标分值之和。
1、教学工作量——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毕业设计及其他工作三部分。其中课堂教学及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系指由教务处下达的正常教学活动,包括经校教务处认可的第二课堂。
课堂教学及实验实习毕业设计工作量的最低要求,非公共基础类课程以《浙江树人大学岗位津贴分配实施办法(浙树大人[2010]2号)为准,即教授216当量学时,副教授288当量学时,讲师、助教360当量学时;公共基础类课程以“关于对《浙江树人大学岗位津贴分配实施办法(修订稿)》的补充通知”为准。未达到最低要求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得评为A级。
2、教学效果——包括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教学工作方面的奖惩及指导学生获奖三部分。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教、专家评教及部门评价三方面组成。根据《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浙树大教[2006]131号)规定,学生评教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的权重不低于50 %。
“教学效果”的最低要求为550分,未达到最低要求者且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未达前50%,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得评为A级。
3、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奖励等。其中教学建设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奖励指教材奖、教学成果奖、及其他有关奖励。
教师能正常参加教学单位组织的教研教改活动,满分时得40分;继续完成其他教研教改任务时,按量化评分表继续加分。
“教学改革与研究”的最低要求为:教授100分,副教授80分,讲师60分,助教40分,未达到最低要求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得评为A级。
(二)双肩挑教师:全职在学校管理岗位工作并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双肩挑教师应积极承担本专科(不含成教)的课堂教学任务并参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按学校规定,双肩挑教师上课一般不得超过4课时/周。
对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只考核“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包括学生评教、专家评教、部门评价三部分)一项内容,并根据他们在任课学院教学质量评价中所处的排名来确定其教学业绩考核成绩。对于思政类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由社科部结合实际予以制定。
双肩挑教师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直接对其教学业绩考核成绩提升一级;双肩挑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出现教学事故者,直接对其教学业绩考核成绩作降级处理。
教学单位教学副院长纳入“纯专任教师”还是“双肩挑教师”考核,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外聘教师:对外聘教师的考核原则上以学生评教为主,以减轻各教学单位在专家评教、部门评价方面的工作量。计算专任教师各等级的比例时,不得把外聘教师混在其中一起计算。
(四)其他情况:新踏上教学岗位的教师第一年为适应期,考核时可视作满教学工作量(新引进博士前二年视作满教学工作量)。女教师产假期间视作满教学工作量。因博士在读、产假、病假、流动科研编制等原因而较长时间未上课者,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可不参加考核。此时,该教师该学年无考核成绩。
(五)切实落实教育部提出的“教授、副教授上讲台制度”,把为本专科生授课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不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者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被聘为教授、副教授后,如连续两年不为本专科生授课,不得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
四、考核等级的划分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分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及格)、E级(不及格)五个等级,其中A级和B级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A不超过20%)。计算比例时以教学单位参与考核总人数为基数。
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对D级、E级不硬性划定比例,只作定性规定如下:
D级:学生对教师的课堂教学普遍不满,学生评教得分在60分以下,或出现一般教学事故,或三项一级指标均未达到最低要求。
E级:教师在教书育人中出现恶劣影响事件,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教学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直接定为E级。
五、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评优、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一般教师要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近三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级;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近三年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级及以上。近五年中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有三年为A级者,给予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职称。近三年中有两年为D级,或最近一年为E级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凡省级以上各类针对教师的评先、评优项目,申报参评教师近三年内必须有一年为A。
为与期末评优评奖、工作聘任、职称晋升等挂钩,各教学单位应于每年暑假前完成考核工作,上报考核报表。
六、考核结果的反馈和查询
学院在考核结束后将以合适的方式将考核结果告知教师。对有显著性差异的教师,学院会采取帮扶措施,组织力量给予一定的指导帮助,以促进提高。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疑问时,可向本部门书面申请复核,由本部门考核小组指定人员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诉需查询的教师。
七、考核领导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校级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审查各教学单位的实施细则及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学院成立院级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组织好本部门的考核工作并按时向学校上报考核结果。
本办法自2010/2011学年起执行,由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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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4日
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量化评分表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量化评分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计分方法 |
1 教学工作量 800 分 封顶 |
1.1课堂教学 |
最低工作量至满工作量(注1)之间均记360分;*超工作量后计量:每当量学时加1分,600分封顶。 |
1.2实验、实习、毕业设计 |
1.3 其他工作 |
学生竞赛; 社会实践 (相关单位核准) |
按计划核定的学时,省级及以上竞赛每学时计1分,省级以下每学时计0.5分。 |
全校性观摩教学课 |
20分/场 *院内公开观摩课 10分/场 |
*其他 |
相互听课(含课堂教学质量测评):2分/次,全年限30分(听后上交完整材料); 院内教学专业讲座:5分/场; 参加全部学校、学院安排的监考任务:40分,不办理相关手续无故不监考一次扣5分。 |
2 教学效果 800 分 封顶 |
2.1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
450+300×K(注2) |
2.2 教学工作 方面的奖 惩 |
校级以上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等荣誉称号 |
获评当年加分。国家级300分;省部级200分,市厅级100分;校级50分。 |
校级以上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竞赛获奖(如课件比赛等) |
获奖当年加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0、200、150;省部级:150、100、50;市厅级:100、50、30;校级:50、30、10。 |
积极参与创建“优秀课堂”活动 |
获校“优秀课堂教师”20。 |
*其他院级评优评奖 |
院级各项教学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分别加20、15、10、5(按高与校级不累计加分) |
重大教学事故 |
每次扣300分 |
一般教学事故 |
每次扣150分 |
2.3 指导学生 获奖 |
指导学生竞赛 |
个人奖给指导教师的第一位,集体奖给指导教师的前三位加分。全国性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0、100、50;省部级:100、50、20;市级:50、20、10。 |
指导学生科研论文 |
发表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核心期刊(北图标准)30分,公开期刊10分;新苗计划20分(按“已立项”、“已结题”分别加总分的40%、60%) |
2.4*其他 |
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获校级优秀10分,获院级优秀5分。 |
3 教学改革与研究 *800 分 封顶 |
3.1 教学建设 |
专业建设 |
国家级重点专业500分/年;省级200;校级100;新专业100。 |
课程建设 |
精品课程(群):国家级500分/年.门、省级200、校级100、院级50。双语课程50。 *校级重点课程50 校级核心课程、特色课程80。 院级核心课程、特色课程50。 |
教材建设 (已出版、本科) |
全国统编10分/万字;全国统编或省重点教材的主编另加50分,副主编30分。 自编教材及教学参考书实际应用在教学中(包括教辅材料和实验指导手册并交学院审定)5分/万字 |
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 |
国家重点实验室(实习基地)500分/年;省重点实验室200;校级实验室100;校级实验项目负责人20分;*院级实验室(实习基地)50 |
*其他 |
专业建设调研报告:30分(由主持人分配); 校级以上立项的人才培养改革实验区/特色专业:40分(由主持人分配); 专业负责人:40分; 教研室主任:40分,副主任:20分,校兼职督导:20分; 教学评估:(评估当年根据评估级别另行确定加分细则); 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课改调研:5分/次(由教研室主任提供相关证明); 校内公开教学经验交流:10分/次; 指导青年教师:15分/年(填写指导申报表,指导过程中的听课不累计加分); 参加全部教研活动:40分,一次不参加扣5分,依次类推; 联系千人业师:5分/师。 |
3.2 教学改革 |
教改项目 |
“国家级、省级、校A类、校B类、校C类、院级”分别得400、200、100、60、50、40分。按“已立项”、“已结题”分别加总分的40%、60%。若通过鉴定,再分别加100、50、25、15、10、6。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重点120一般100 发表教改论文核心期刊20 公开期刊10 |
3.3 教改奖项 |
教材奖; 教学成果奖 |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得500、200、100分;省级:200、100、50;校级:80、40、20。 |
注:
1、满工作量的要求参见《浙江树人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核算和酬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树教[2008]80号)。教学单位行政兼课教师按“纯专任教师”考核时,4课时/周以内(含)均视作满工作量,计360分;教学副院长因工作需要超过4课时/周时,超出部分可按超工作量计分。
2、K为排名系数,等于(总人数+1-名次)/总人数。设某单位共30人,教学质量评价排名第一者,K=(31-1)/30;排名第二者,K=(31-2)/30;以此类推。
3、学生竞赛是指体育、数学建模、电子设计、英语、艺术等经学校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或全省性比赛(竞赛)。学生代表(队)获奖后,其指导老师可加分。加分以本次比赛所取得的最好成绩计,其他成绩不再加分。鼓励性奖项不加分。
4、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系由集体完成时,建议按下列比例分摊所得分:二人共同完成按6:4;三人按5:3:2;四人按4:3:2:1;五人按4:2:2:1:1,具体由项目负责人决定。请提供分配方案及立项原始材料。
5、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加分时间不超过2年(含),
按第一年50%,第二年50%计。请提供分配方案及立项原始材料。
6、教师指导学生竞赛、暑期社会实践,要事先填写申请单,由教学部门审核。
注:标*指标由学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