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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树人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七个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3年06月06日          编辑:admin          点击:

浙江树人大学文件

浙树科〔2010〕14号

关于印发《浙江树人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七个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管理工作,学校制定了《浙江树人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浙江树人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浙江树人大学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办法》、《浙江树人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浙江树人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浙江树人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研孵化经费卡启用的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 O年三月八日

浙江树人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校科研工作深入发展,使各类科研项目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界定

1、由我校科研处组织申报并获得批准的、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我校教职工为项目主持人、有课题立项指南和立项批准文件号、列入政府部门科研计划的各类科研项目、专项和招标项目。

2、我校以合作单位名义申报的纵向课题,在规定的研究期限内有纵向经费拨入我校的项目,且须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纵向课题管理:(1)项目下达批文中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2)项目申报时,经科研处确认盖章和备案。(3)第一单位为企业的,作同一级别课题管理,第一单位为其他高校或研究单位的,按照降一级别管理。

3、教改项目列入纵向课题管理,具体办法由教务处提出;县市级纵向课题视同学校立项课题。

4、不在以上范围内的课题均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类别

1、国家级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教育[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艺术[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和军事[全国军事科学规划课题]等单列学科);国家科技计划(含软科学)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专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专项;科技部下达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简称科技三项);国防科研项目(纵向项目部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纵向项目部分)。

2、省部级课题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计划(含软科学)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其它部委科技计划立项课题。

3、厅级课题:省教育厅课题;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杭州市科技计划(含软科学)项目;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省社科联计划课题及青年课题,其他厅局纵向项目。

4、县市级纵向课题及学校立项课题。

5.教改项目各类别规定会同教务处另行制定。

第三条 纵向项目申报程序

1、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

2、科研处根据有关部门的申报要求,发布通知,受理校内申请,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必要时请校内外专家评审或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由科研处报项目主管部门。

3、我校为合作单位的项目,申报时须到科研处备案。

4、以我校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且以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的,项目申报费用由学校支付。

5、在保证质量和申报成功率的前提下,限额申报的市厅级一般科研项目原则上只能是副教授及以下职称教师提出申请,且申请者在同一职称期间同一类别只能立项一次。

第四条 纵向项目立项程序

1、纵向科研项目主持人,须在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并交科研处备案。

2、科研处将项目批准书、立项通知、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立项材料建立研究项目档案,项目完成后交综合档案室存档。

3、有纵向到款的项目,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开立项目研究账户。

第五条 纵向项目计划管理

1、纵向项目的计划实施以及项目鉴定、结题验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执行,成果管理按照学校及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主持人对科研项目全面负责,有关学院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并检查督促研究任务按期完成。

3、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课题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科研处会同有关学院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总结检查情况科研处备案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4、项目主持人不得调整课题组成员,不得自行变更研究计划。如确需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预算经费调整、项目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完成的重大事项调整的,须将修改方案经科研处报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或未按计划完成项目研究,项目主持人承担相应责任。

5、计划任务完成后,经科研处初审,由课题组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结题申请、研究成果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鉴定或结题工作。计财处和纪检审办做好相应的经费决算的审核工作。确认已结题的项目,课题组应提交鉴定(结题)报告及全套材料。

6、项目因故终止,必须经项目下达部门书面批准。项目终止后,项目主持人应积极配合科研处、计财处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7、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学校和项目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办法执行。

8、项目的结题,以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复为准。

9、项目完成情况作为对学院、学科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作为项目主持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的依据。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界定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本校教职工受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性质的,除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的所有其他科研项目,有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方式。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

1、项目主持人直接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研究计划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施办法、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研究成果的归属、成果可否转让第三方、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等。

2、合同签订流程:由项目组和委托方共同协商拟定合同文本,送科研处初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签批,盖科研合同专用章,项目组与委托方签订,送科研处备案。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计划管理

1、项目主持人对科研项目全面负责,有关学院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并检查督促研究任务按期完成。项目主持人应严格按约定履行合同,制定实施计划并按期完成,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

2、对于无法完成的合同、因故终止的合同、或其他原因需变更的合同,项目主持人必须及时与对方协商并签订补充或变更协议,报科研处备案。

3、如发生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裁决后,确定由学校赔偿的,学校承担部分不超过从该项目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不足部分由该项目组成员负责。

4、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要求对方提供委托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结题证明。由项目组提交一份包括最终研究成果(或者成果清单)、结题证明在内的结题材料,报科研处备案。

5、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害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的与本办法类似的文件自行废止。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浙江树人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更好地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资助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符合《浙江树人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界定范围内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学校资助科研经费包括纵向课题配套经费、学校立项课题经费及各类课题资助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审核、使用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主持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 纪检审办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纵向课题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以合同为依据。项目主持人按规定审批使用经费,接受学校财务、审计及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业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科研项目主持人归属的学院、研究机构协助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1、纵向科研课题主持人应按照经费下拨单位的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切实可行的课题经费预算。纵向科研课题完成后,应根据经费下拨单位的要求,如实编报课题经费决算上报。

2、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开立项目经费卡,财务处按规定统一管理经费。

3、课题组办理经费报销,需有经办人,项目主持人审批报销;项目主持人发生费用由所在学院或机构负责人审批,项目主持人为学院或机构负责人的由学校科研处负责审批。所有课题开支需符合项目合同规定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4、按项目任务书需向合作单位外拨的科研经费,需在立项申请书中明确。严格控制项目任务书中没有明确的经费外拨。课题研究确需的,应由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5、项目主持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机,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主持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有外拨经费的项目,主持人应责成合作单位按时提交年度项目研究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划出经费根据研究计划分年度拨付,已计科研工作量的,扣回相应的科研工作量。

6、纵向科研项目到款经费,按合同或研究计划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应用于该项目的实验室建设。用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由校设备管理部门出具财产入库单,并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后报销,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其中购置前报请学校审批并安装于实验室的实验仪器设备(不含办公设备),学校将以设备额的40%追加配套经费并记入项目经费帐户。申请追加配套经费,由项目主持人事先提出申请、购买仪器设备后,由实验室验收入帐、学院院长(实验室归属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科研处审核、校分管领导审批后,与设备报销手续一并办理。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纵向课题经费开支应符合课题立项预算及相关合同约定。

科研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各项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查新费、设计试验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管理费等);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无关活动(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1、横向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合同条款要求。

2、在财务处收到横向科研项目委托方的汇款后,科研处依据完备的项目合同或协议,办理横向项目经费卡。项目主持人凭项目经费卡使用经费。

3、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计财处根据财政厅对票据的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对票据的管理要求开具发票(收据)。

4、根据国税函[2004]825号、浙地税函[2004]361号、杭地税一[2004]317号文件的精神,所取得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技术服务收入的相关税费,由计财处按规定代扣代缴,该返还的由计财处负责。

5、校外其它单位参与我校主持的横向项目,须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转出经费的总额不超过到款经费的50%。转出经费根据研究计划分年度拨付,学校另需提取科研奖励额与已提科研管理费之间的差额。

6、横向项目课题组办理经费报销,同前第十一条第三款。

7、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规定购买仪器设备部分,参照前第十一条第六款,其中申请设备追加配套经费计入该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账户。

第十四条 横向经费开支范围

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经费使用条款,则应按合同约定使用经费。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的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除用于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印刷费、通讯费、仪器设备费、鉴定费、材料费等开销外,还可支付以下费用:

1、人员费、业务招待费:按实列支,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到款额的30%。

2、为完成项目研究而举行的小型会议(如咨询会、论证会、研讨会和鉴定会等)的场租费、住宿费等。

3、研究生助研津贴和科研助手费:不超过项目实际到款额的20%。根据科研项目合同,可安排研究生助研津贴和科研助手费。

4、车辆维持费:指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如维修费、年检费、汽油费等。

5、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符合要求的项目组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相关活动的费用。

6、发表论文的版面费、著作出版费。

7、其他费用: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学校资助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1、纵向课题配套经费:按相应纵向课题经费使用规定执行,经费预、决算与下拨经费分列编制与审核。

2、学校立项课题及其它各类课题资助经费:参照纵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3、学校资助科研项目经费接受校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章 经费预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编报科研经费预算,先预算后使用。经费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七条 科研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计财处原则上按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主持人应在计财处协助下清理帐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根据有关项目的经费管理要求,需要由科研处和计财处、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并存档。

第五章 相关经济政策

第二十条学校及学院、研究机构在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同时,学校将提取一定比例的科研管理费,用于建立学校和部门的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一条 科研发展基金目前暂由部门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助项目研究经费的不足,用于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用于科研管理的有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 人员经费、业务费等其他各项支出,按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二十三条个人课题劳务等各类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主动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在延缓期内未完成作撤项处理的,以及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通知财务处冻结支出账户,并追回已开支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1、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资助科研项目以及其他无规定经费使用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可转入项目主持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孵化经费账户,用于项目成果申报与推广、科研设备维护、人才培养、新项目的孵化等支出。

3、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以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研究机构)提取20%作为科研发展基金,课题组提取80%作为奖励,并依法纳税。为鼓励科研经费的优化使用,也可以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孵化经费。

第二十六条浙江树人大学科研孵化卡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要求另行规定,科研孵化经费可作为申报高级别课题的其他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于课题结题后6个月内结账,超过6个月的,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决定结余经费使用。

第二十八条逐步完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机制,对科研项目经费投入成本与产出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科学考核,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项目主持人科研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政策冲突,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之前相同内容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浙江树人大学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办法

为鼓励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促进教学和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学校办学层次,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学校科研经费安排实际情况,对学校立项及校外立项的有关科研项目,给予适量配套资助。

一、经费来源

1.学校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科研基金,配套资助学校立项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及需扶持的横向科研项目。

2.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在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开支,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二、资助原则

1.学校立项科研项目资助

学校原则上每年度对学校常规性科研项目、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科研项目、学生科研年度科研项目,以及不定期设置的招标科研项目给予资助。

2.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文件明确规定要求配套的项目,按科研项目级别和文件规定比例配套资助;经费不足的纵向科研项目,参照文件规定予以资助,以支持科研项目的完成。

3.横向科研项目资助

横向科研项目一般不资助。为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类科研项目研究,原则上对两类科研项目给予资助:

第一类,各党派、社会团体、学术组织、专业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机构发布立项科研项目经费不足的给予补助性支持;

第二类,对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给予鼓励性支持:

4.相同或相近的科研项目以就高不就低原则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三、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最高限额

科研项目配套资助金额按完成该科研项目的实际所需费用(参照项目申请书)及学校的总科研经费情况而定,原则上扣除学校已有的设备购置费用,不得超过相应类别的最高限额。具体分述如下:

1.学校立项科研项目资助

招标课题是学校科研基金重点支持的课题。学校常规项目旨在促进青年教师科研能力的提高,学院应给予支持。

(1)学校常规年度科研项目和资助学生科研项目:

自然理工类一、二、三级科研项目的最高资助限额为6000元、3000元、2000元;软科学类一、二、三级科研项目的最高资助限额为4000元、2000元、1200元。资助学生科研项目自然理工类、软科学类最高限额为分别1200元、1000元。

(2)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按学校引进人才有关规定限额执行。

(3)招标科研项目:按发布的课题指南执行。

表一、学校科研项目资助最高限额表

自然理工类

软科学类

常规年度课题一级

6000元

4000元

常规年度课题二级

3000元

2000元

常规年度课题三级

2000元

1200元

学生资助课题

1200元

1000元

人才引进科研启动项目

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科研项目

按课题指南

2.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

纵向科研项目上级拨款经费不足的,学校按照项目级别和实际需要给予配套资助。除各级各类项目批准部门的要求配套比例和额度外,其它课题资助如下:

(1)国家级科研项目

有下拨经费的自然理工类、软科学类课题按1:1.5给予资助,资助最高限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6万元。无下拨经费的自然理工类、软科学类课题最高限额不超过6万元、4万元。

(2)省、部级科研项目

有下拨经费的自然理工类、软科学类课题按1:1给予资助,资助最高限额分别为6万元、4万元。无下拨经费的自然理工类、软科学类课题最高限额为3万元、2万元;。

(3)市厅级科研项目

根据课题实际需要,有下拨经费的自然理工类、软科学类按1:0.5给予资助,资助最高限额为3万元、1.5万元。无下拨经费的自然理工类、软科学类科研项目最高资助限额分别不超过1万元、0.8万元。

(4)学生科研项目

有下拨经费的按1:0.5资助且不低于校级学生科研项目资助额度;无下拨经费的参照校级学生科研经费额度资助。

(5)为了鼓励教师(含学生科研)突破重大科研项目,突破性项目可按需要追加资助申请。

(6)以上各级各类重点科研项目,资助限额提高到一般项目的1.5倍。

表二、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最高限额表

科研项目

规定要求配套

有下拨经费

无下拨经费

自然理工类

软科学类

自然理工类

软科学类

国家级科研项目

按上级文件规定金额配套资助

1:1.5配套

≤10万元

1:1.5配套

≤6万元

6万元

4万元

省部级科研项目

1:1配套

≤6万元

1:1配套

≤4万元

3万元

2万元

市厅级科研项目

1:0.5配套

≤3万元

1:0.5配套

≤1.5万元

1万元

0.8万元

以上各级别重点项目

按研究需要,资助最高限额分别增加50%

3.横向科研项目资助

(1)横向课题经费购买设备追加补助见相关文件。

(2)经费不足资助

省级及以上学会、协会以及其他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机构发布立项科研项目经费不足的,参照学校科研项目二级、一级资助额度申请补助。其它经费不足科研项目按校三级科研项目经费资助。

(3)鼓励性资助

横向课题经费一次性到款在20万以上(含20万,不含设备款和外拨协作款)的,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可以申请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4)横向课题有学校经费资助的,结题的最低要求必须满足校级课题结题的要求,其完整材料必须通过科研处审核存档,计入结题考核。

四、资助程序

1.由学校批准设立的学校科研项目,在学校资助最高限额范围内,按科研项目申请书和科研项目实际情况,由校科研处报请主管校领导统一办理。

2.欲申请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的,科研项目主持人需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立项资料和书面申请报告。校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给予配套资助及配套资助金额的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科研项目获得学校配套资助后,科研项目负责人要与学校(由科研处代表)签订科研配套资助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

五、资助经费管理

1.学校科研经费由科研处归口管理。

2.配套资助经费的使用与报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接受各类科研项目要求的审计。

4.横向科研项目申请资助经费在1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执行项目结题决算审签的程序,相关办法见《浙江树人大学科研经费项目结题决算审签暂行办法》(浙树纪〔2008〕117号)

六、变更依托单位和负责人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

1.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拟调离我校并将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新调入单位前,如科研项目已通过中期检查,须将已配套资助经费的50%退回我校,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须将已配套资助经费全额退回我校。调入我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未将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我校的,不予经费资助,将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我校的(以批文为准),按规定予以资助。

2.省部级及以下科研项目负责人拟调离我校并将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新调入单位前,须将配套资助经费全额退回我校。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浙江树人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明晰科技工作导向,推动我校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成果,健全科研工作激励机制,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符合奖励条件且奖励实施之日前没有调离我校的教研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类别有:

1、科研成果常规奖。每年度申报和评定一次,包括优秀论文、获奖成果、优秀著作、专利与软件著作权、优秀项目等内容。

2、科研优秀综合奖。每两年申报和评定一次,分科研先进个人奖与科研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 已获得上级奖励的科研成果,不再参加校内评奖。

第五条 科研工作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科研成果常规奖

第六条 优秀论文奖

1.对SCI收录的论文,根据影响因子(IF)不同,实行不同的奖励标准:

IF≥2 20000元/篇

IF<2 12000元/篇

2.被SSCI、A&HCI收录的论文,以及发表在一级权威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12000元。

3.被EI(Compendex)收录的论文,以及发表在一级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9000元。

4.被EI(Page one)、ISTP、ISSH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5.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含以外文发表在正式期刊),每篇奖励1000元。

6.一篇论文被不同的机构收录或转载,按最高级别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以上论文(均指全文)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树人大学,或论文通讯作者单位为浙江树人大学。论文级别依据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最新版)。

表一:学术论文奖励

自然科学

人文社科

奖励金额(千元)

SCI(IF≥2)

20

SCI(IF<2

一级权威期刊;SSCI;A&HCI;

12

EI(Compendex),一级期刊

一级期刊

9

EI(Page one);ISTP

ISSHP

4

核心期刊

核心期刊

1

第七条 获奖成果奖励

1.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3进行配套奖励。

2.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及其它部委的科研成果奖(须盖有某部委的公章),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进行配套奖励。

3.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浙江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省社联社科优秀成果奖、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优秀成果奖、省社联青年社科优秀成果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1进行配套奖励。

4.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学校按最高配套奖励金额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5.对于一些权威学术机构奖项的奖励办法,由科研部门根据兄弟学校的相关做法提出意见,交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优秀著作奖

1.在规定的一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每部(本)以10万字为单位奖励5000元,最高12000元。

2.在规定的一级出版社出版的译著(不包括教材),每部(本)以10万字为单位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9000元。

3.出版社级别依据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最新版)。

4.著作出版资助另见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奖励

1.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

2.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3.获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每项奖励3000元。

5.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申请办理的经费资助另见相关规定。

6.所在区域政府给予专利的奖励归本人所有。

第十条 项目立项奖

1.本奖励原则上在项目按时按质结题完成后进行申请。

2.我校为第一单位或独立申请并获准立项的国家级重点项目,每项最高奖励50000元;一般项目每项最高奖励30000元。

3.我校为第一单位或独立申请并获准立项的省部级重点项目,每项最高奖励20000元,一般项目最高10000元。

4.纵向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另见相关文件。

5.横向课题立项时已申请资助经费,不再奖励。未申请经费资助的,按实际到帐经费每1万元奖励500元,单项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已申请设备追加资助,或设备不在学校的,或经费外拨的,扣除此部分经费。

6.横向课题经费使用不能通过审计的,追回奖励经费。

第十一条 以上条款内容包括教改论文、项目、获奖等。学生科研奖励办法会同学工处另行制定。

第三章 科研优秀综合奖

第十二条 科研先进个人奖

1.在考核的两年内,科研业绩点排名在本学院、部门或全校前20%,且有突出的成绩,可申请校科研先进个人奖。

2.科研先进个人奖一般为个人申报。

3.科研先进个人获奖人数和奖励金额,按学校奖励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突出贡献奖

1.在考核的两年内,取得突出的科研成绩,如集成创新具有显著发展潜力、重大项目突破、重大社会影响、成为学校标志性成果、对学校发展有重大意义等,均可申请校科研突出贡献奖。

2.科研突出贡献奖一般为团队申报。

3.科研突出贡献奖可以空缺。获奖项数和奖励金额另定。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项目,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填写《浙江树人大学科研优秀奖励申报书》(下简称《申报书》),经各学院、部门推荐,上报学校科研处。

第十五条 报送材料要求:

1.填写《申报书》。科研成果常规奖罗列考核期限内所有申请奖励的项目和理由;科研优秀综合奖应按科研先进个人奖和科研突出贡献奖分类申报。

2.报送《申报书》中所列的支撑材料,如论文专著原件、项目结题材料、获奖证明、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证明等。如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等须报送:技术鉴定(评议)证书或其它相关性质证明、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研究实验报告和其他必需的附件。

3.上述材料,按顺序竖装成册(纸面规格A4)。资料不全、字迹不清、填写装订不符要求者,一律不予受理。有发现弄虚作假者,当年奖励全部取消,并视情节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理。

4.以上成果检索工作由科研处协调进行。

第十六条 凡属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第五章 成果评定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常规奖每自然年度申报一次,一般于次年4-5月份进行评定。各单位申报材料由科研处初审,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查、校内公示后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科研优秀综合奖每两年(自然年度)评审一次,一般于次年9-11月份进行。各单位申报材料由科研处初审(必要时组织相关同行专家评议),由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和认定、校内公示后,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科研优秀综合奖的奖励形式有奖状、证书、奖金、实物等。科研成果常规奖的奖励形式以奖金和实物为主。奖励标准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条 以上奖励均需通过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浙江树人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学校第三个四年发展规划“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开展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通过在职教师兼任校外研究生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途径,建设一支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是指由个人申请,经学校推荐,被相关学校认定具有指导研究生资格的教师。研究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术思想活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2.具副教授职称或相当的高级技术职务者,硕士及以上学历;具教授职称或相当的高级技术职务者。

3.研究生导师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三年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1)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其中在一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被SCI、EI、SSCI收录;或在本学科领域出版1部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含译著);或至少有1项通过认定的发明专利或科技发明。

(2)目前以主持人身份承担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重要的技改开发等科研项目或任务。近三年来,至少主持过1项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且实际到帐科研经费累计金额社会科学类1万元及以上、自然科学类2万元及以上;或获1项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国家级奖项无排名要求,省级奖项排名前5位,厅级奖项排名前3位)。

4.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开设1门及以上研究生课程。

5.超过我校推荐条件的,以相关高校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条件为准。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浙江树人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推荐表》和《XXXX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核实,报校科研处。

2.科研处进行初审,报送相关高校。

3.相关高校认定。

4.校科研处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基本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基本职责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和相关高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反对一切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具有诚实守信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

3.教书育人,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经常了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情况,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主动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对“三困生”要给予重点关注,并定期与有关领导、工作人员沟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

4.在研究生请假、评奖评优、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各项申请中,导师必须了解实际情况,进行预审核。协助相关高校(部门)抓好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和学术道德教育,对研究生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协助相关高校做好研究生指导阶段的日常管理工作、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工作。

5.按相关高校要求,积极参与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6.认真执行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积极进行研究生培养与教学改革,加强研究生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提高研究生独立研究和创新能力。

7.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辅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8.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并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以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9.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认真处理好完成科研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大力支持教师兼职研究生指导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资助。最高资助标准如下:

1.以第一导师身份指导研究生经费资助标准2万元/生。

2.以第二导师身份指导第1位研究生经费资助标准2万元/生;指导第2位及以上数量的研究生经费资助标准1万元/生。

第七条具备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全聘教授,且达到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经费资助,经费资助标准为2万元/生。

1.博导须指定一名在职教师共同进行研究生指导工作,该在职教师应符合我校硕导推荐资格。

2.研究生应来我校参与研究工作,且与该在职教师的项目研究方向一致。

3.该在职教师经过1届的共同指导须获得硕导资格。

第八条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1.资助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研究生生活补贴、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2.科研处汇同计财处单独建户,划拨经费。

3.经费使用由指导教师负责审批,专款专用。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考核和奖惩

第九条教学工作量计算

1.指导1位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教学工作量按3位本科生毕业设计指导的教学工作量计算。

2.讲授1门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量按讲授1门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量的2倍计算。

3.教学工作量酬金可从校研究生导师资助经费中开支。

(教务处对以上教学工作量的认定存在异议)

第十条 考核

1.以完成1届研究生指导工作时间作为考核周期。

2.考核依据

(1)根据履行的工作职责(含教学、学位论文指导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

(2)研究生所在高校对指导效果的评价;

(3)研究生对指导老师的评价。

第十一条奖惩

1.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与一定的奖励。研究生以我校作单位发表论文,按学校科研奖励标准给研究生导师奖励,作为研究生导师指导经费。

2.对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的导师,经多次劝告无效,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撤销导师资格等。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撤销导师资格:

(1)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3)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4)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6)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7)遴选为导师后连续3年未招收过研究生者。

(8)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连续两年在全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不合格者。

(9)与所在研究生专业指导组或学术梯队严重不团结,妨碍学科建设或研究生培养教育者。

第六章 研究生导师的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一般在1个学校1个专业指导研究生。导师离职必须经相关高校和本校同意,并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培训。所有导师须定期参加国家、省、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列入对导师的工作考核中。

第十四条 学院与学科负责人参与研究生导师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浙江树人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规范、加强科研课题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学校每年度拨出一定数量的科研基金,资助科学研究。科研课题原则上自拟主题,学校将在科研方向和特色上予以引导。

第三条 课题要立论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办法和步骤切实可行。

第四条 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较好的研究基础,具备按计划完成该课题的条件。

第五条 学校优先考虑下列课题的立项:

1.学校研究特色、方向和重点学科、专业方向的课题;

2.为申请省厅级以上纵向科研任务进行预备性研究的课题;

3.为与企、事业单位横向科研合作进行预备性研究的课题;

4.有较好前期研究成果的课题;

5.预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课题。

6.预期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课题;

第二章 立题范围和课题分类

第六条 学校立题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科、教育教学、医学科学、农业科学等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服务和社会调查等类型的课题均可申请。学校鼓励应用技术研究开发,鼓励与企业事单位横向合作科研,为区域经济服务。

第七条 学校课题分招标课题、常规性年度资助课题(A类,又分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课题为学校重点扶持课题)、自筹资金年度课题(B类)、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课题(R类)、资助学生科研年度课题(C类)等。

第八条 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工作,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另立,由校教务处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 课题研究时限

学校招标课题研究时限一般为1-3年,学校常规性年度资助课题(A类)一、二级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课题(R类)研究时限一般为1-3年,常规性年度资助课题(A类)三级、自筹资金年度课题(B类)、资助学生年度课题(C类)一般为1年。

第四章 课题申报人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与课题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校教职工(含特聘人员)为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

2.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初级(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常规性年度资助课题(A类)原则上资助40岁(含)以下的中级技术职称(含)以下教师;

3.负责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校内课题,课题组成员只能同时参加二个课题组;

4.负责人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

5.负责人所承担的校内科研课题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校内新课题;由于主观原因致使科研课题终止的负责人两年之内不得申请新课题;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完成科研任务且不提出终止申请的负责人以及课题组成员三年之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6.学生科研课题负责人必须是本校的在校学生,课题组必须有一名本校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

7.学校招标课题负责人申报条件按课题指南要求执行。

第十条 学校重点扶持课题主要署名参与者不超过6人,一般课题不超过4人。

第十一条 校一级课题对同一申请人只能立项资助一次;校级课题对同一申请人立项资助不超过二次。

第五章 课题申报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如实、认真地填写《浙江树人大学科研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课题申请书》),《课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科研处。

第十三条 凡未按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且没有充分理由的,减少课题所属部门次年度的申报名额。

第六章 课题立项

第十四条 学校一般每年一次进行科研课题立项的评议和审批工作,评审通过的课题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下达。。

第十五条 为鼓励引进人才尽快开展研究工作,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课题经科研处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即可发文立项。

第十六条 校招标课题依据发布的课题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和立项。

第十七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个别学校急需研究课题,由科研处组织课题组,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立题。

第十八条 课题立项后,由科研处负责人代表学校和课题组负责人签定《浙江树人大学研究课题协议书》(以下简称《课题协议书》)。

第七章 课题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对招标课题、常规性年度资助课题、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课题、资助学生科研年度课题等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另定。

第二十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减课题经费,由课题组提出申请,科研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课题进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下达后,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课题申请书》和《课题协议书》的内容开展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要为校内外立项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处将不定期对课题进行督查。课题负责人写《浙江树人大学科研课题进度表》,经所在学院、部门领导签字后报科研处。

第二十四条 各课题组均不得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改变原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特殊需要调整研究人员和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必须及时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领导同意后,如属调整人员和内容、延长期限等一般事项报科研处审批;如属中止计划等重大事项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九章 课题结题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须按《课题申请书》和《课题协议书》所规定的研究进度的安排及时结题,按课题协议书要求认真准备结题资料,并填写《浙江树人大学科研课题结题表》,经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给科研处。

第二十六条 课题不能按时完成或无法继续,负责人必须按本条例中第九条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不如期完成研究任务递交研究成果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撤销课题、追回经费、通报批评、取消课题组成员三年申报课题资格及申报科研优秀成果奖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结题要求见《关于校级课题结题要求补充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条例有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校科研孵化经费卡启用的有关规定

为了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快速健康发展,优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满足科学研究持续性、深入性、拓展性的要求,提升科研竞争力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2009】1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启用科研孵化经费卡。现对该卡的资金来源、主要用途、列支范围、使用程序等内容作如下规定:

一、科研孵化经费卡资金来源

1、课题结余经费(具体规定见《浙江树人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部分科研奖励经费;

3、自筹。

二、科研孵化经费主要用途

1、科研设备购置与维护:用于从事科研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维护,实验费用及新项目预研的设备添置;

2、科研团队建设:用于科研团队建设的各类支出、人员培训等支出;

3、新项目的孵化:用于科研项目的预研、产学研开发、成果申报与推广、调研与学术会议等支出。

三、科研孵化经费列支范围

除用于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印刷费、通讯费、仪器设备费、鉴定费、材料费、培训费等开销外,还可支付以下费用:

1、人员费、业务招待费;

2、与科研活动有关会议(如咨询会、论证会、研讨会和鉴定会等)的场租费、住宿费等;

3、研究生助研津贴和科研助手费;

4、车辆维持费:指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如维修费、年检费、汽油费等;

5、合作与交流费:指与科研活动相关的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相关活动的费用;

6、发表论文的版面费、著作出版费;

7、其他费用: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无关活动(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孵化经费中谋取私利。

四、科研孵化经费卡使用程序

1、有符合条件的实际经费来源后教师提出申请,由科研处和计财处各司其职,办理科研孵化经费卡。

2、经费卡登录的持有人对经费的使用负责,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必须保证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科研孵化卡中经费来源为奖励费用部分,持有人可以直接提取现金,依法纳税。

4、其它程序按相关制度执行。

五、科研孵化经费卡设置后,原人工费卡停用。原人工费卡内费用持有人可以有以下方法处理:

1、将原人工卡内经费转入其他课题;

2、按有关规定提取现金;

3、原人工卡内经费转入科研孵化卡。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七、本规定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 规范管理 通知

浙江树人大学办公室 2010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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